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管理规定
日期:2019-01-10 00:00:00  发布人:ts-wlgl  浏览量:93


1总则

  1.1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是增强办学活力和体现高职特色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2二级学院应根据本校的专业发展情况和需要,积极进行对口建设和完善。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指导,以及制定有关的建设管理措施,具体管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

2建立校外实训基地的基本原则

  2.1校外实训基地由学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

  2.2二级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训基地。

  2.3根据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校外实训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立足本省本市,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于节约经费。

  2.4学校优先支持层次较高、接受我校师生人数多的实训基地的建设。

  2.5新建的实训基地,应优先考虑经过多次实习且符合实习要求的单位。

3建立校外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3.1互惠互利,义务、权责明确。

  3.2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能完成实训任务和节约实习经费开支。

  3.3满足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4校外实训基地的申报及协议书的签订

  4.1二级学院在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和满足实训基地条件的情况下,填写《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申报表》(见附件)并附上协议书初稿,交教务处审核。

  4.2教务处审核后,呈报主管校长审批并在校外实训基地协议书上签字,教务处留存审批表。

  4.3由二级学院办理基地所在单位签字手续。协议书一式三份,实训基地所在单位、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各执一份。

  4.4校外实训基地是否挂牌由二级学院和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5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与实训基地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5.1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5.1.1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实训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5.1.2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5.1.3学院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提前送交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训指导教师。

    5.1.4参加实训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训基地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5.2实训基地共建单位权利和义务

    5.2.1实训基地共建单位按学院提供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要求,委派技术人员参与指导。

    5.2.2实训基地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习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5.2.3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制定实习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5.2.4实训期间学生食宿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6实训基地的管理

  6.1实训基地的确定应充分调查研究与协商,确定能够促进学生专业应用能力的提高,能够满足实训基地的要求,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与该企业签定合作协议挂牌确立。

  6.2实训基地签定合作协议,其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6.3实训基地成立后,学院应与基地商定双方管理模式,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6.4学院要加强对校外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 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6.5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学院教学评估的重要条件。

7实训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7.1实训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训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由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实训基地协议书。

  7.2实训基地协议合作年限双方协商确定。

8实训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为促实训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应会同各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学生实训情况。对协议到期的实训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决定是否续签合作协议。

9附则

  9.1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9.2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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