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本制度规定了对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发生的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2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从事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教师、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2管理职责
教务处是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部门。
3一般考核事项
3.1教学文件管理
3.1.1未按期完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修订工作;
3.1.2擅自更改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并予以实施,造成不良影响(对教学或学生造成较大影响,按较大考核事项进行考核)。
3.1.3教学文件、质量记录等教学资料不齐全,不规范。
3.2教师管理
3.2.1未按规定进行新开课、开新课试讲;
3.2.2无教案组织教学;
3.2.3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安排不一致;
3.2.4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
3.2.5上课、监考等教学工作无故迟到早退;
3.2.6考试命题、试卷批阅、计分出现差错;
3.2.7学生成绩录入出现差错;
3.2.8未完成听课要求;
3.2.9学生试卷成绩不及格率超过30%;
3.2.10教学行为不符教师规范要求
3.3 教学过程控制管理
3.3.1无教研活动计划,或教研活动记录不全;
3.3.2教材预订出现差错;
3.3.3教学日历与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不符;
3.3.4学生评教结果排名靠后,教学效果差;
3.3.5未经允许随意调停课;
3.3.6未按要求填写学生管理手册;
4较大考核事项
4.1无故缺课和不参加监考;
4.2虚报教学工作量、实验(训)耗材费用;
5重大考核事项
5.1因教学及相关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2未按学院教学管理规定,造成学院、学生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
6考核实施
教务处将相关考核事项报学校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根据学校专业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7附则
7.1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7.2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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